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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分是一体,切勿漏报分支机构

2017-11-23   

 

2017第四季度,海淀统计执法队某组对某商业企业开展日常常规统计执法检查。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独立的法人核算单位,主要业务活动计算机及相关配件的销售,销售对象为各个学校和政府机构,并且在公司2个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翠微路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在检查该企业时,统计执法人员在该企业位于单棱街的总部认真核查相关2016年的统计年报报表,该企业101-1表中报送产业活动单位个数为2在询问过程中,该企业相关负责人员也只提供了部和翠微路分公司的统计资料和原始凭证,并未提及上海分公司的相关情况。在之后的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认真翻阅并查看了该单位2016年的审计报告,发现在审计报告中该单位2个财务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非年报及询问中的1家,由此可得知该单位2016统计年报漏报了上海分公司的相关统计数据。

之后,执法人员对该问题提出询问,该企业财务负责人员表示“自己是企业的会计,填报统计信息属于兼职工作,由于上海分公司在外省市,需要和当地驻扎人员沟通,由于联系不方便,相关统计数据不容易收集,加之上海分公司业务及办事人员很少,同时年底财务结算等工作繁忙,认为不会有太大影响,就只报送了公司总部和翠微路分公司的汇总数据。随后,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上海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明细账等相关资料,检查结果发现,该单位2016年《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财务状况F103表《批发和零售业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E104表)中各数据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错。

在执法检查的最后,统计执法人员向该单位统计人员详细讲解了“法人口径统计原则,切不可可能自认为外地分公司应该在外省市当地上报,或者觉得规模小、嫌外地分公司数据汇总起来麻烦,就只报送了北京本部的数据,并当场对该企业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统计填报单位应强化统计责任意识,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掌握统计口径要求,在上报统计数据时勿漏外省市的分公司及相关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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