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制园地>以案说法

不要忽视统计报表中的“其中项”指标

2013-05-31   

  近期统计执法检查发现,统计报表中“其中项”指标出现差错较多,由于一些“其中项”指标不会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直接体现,而是需要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分析、计算填报,这样,统计人员可能会忽视这些指标的正确填报方法,结果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3年4月,海淀统计局执法队对辖区一家商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业务活动为服务器的批发,统计人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统计台账。检查中发现:该单位2012年《财务状况(批发和零售)》(E103表)中本年管理费用其中:“差旅费”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342千元,是由于漏报了市内公出的交通费。该单位管理费用中“差旅费”和“交通费”科目分别核算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地出差费和市内公出的交通费。根据统计报表制度,“差旅费”指标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差旅费,包括市内公出的交通费和外地出差的差旅费。该单位直接按照管理费用中“差旅费”科目的本年发生额填报,而忽略了“交通费”科目核算的市内公出的交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该单位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统计报表中“其中项”指标需引起各统计调查单位的高度重视,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准确把握“其中项”指标的内涵,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