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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不到位造成的报表差错

2016-07-05   

  2016年6月,海淀区统计局执法队到一家商业单位(批发零售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到达该单位以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向该单位被授权人简要介绍了执法检查流程、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并就该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沟通。

  经了解,该单位成立于2000年1月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执行2006年会计准则;使用的是oracle财务软件;没有产业活动单位;只有1处办公地;主要业务活动是化工塑料、金属、食用油等商品买卖;还有转口贸易活动;该单位的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内贸收入、转口贸易收入和代理服务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资金占用费和补偿款;营业外收入是政府补助和处置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13%和6%;主要销售对象是加工、贸易企业,全部的商品销售业务都计入批发业务;上报的统计报表的填报口径是法人口径;该单位不是2015年年报新增限上单位,近两年未接受过其他统计检查。该单位的统计填报人员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了解完企业的基本信息后,检查工作正式开始。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之前收到的执法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好了“2015年资产负债表”、“2015年利润表”、“2015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一)”及2015年相关的明细账和统计台账。

  经核对,发现该单位2015年F103表中货币资金、应付账款指标与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的数据差距较大,再次询问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否为填报统计年报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是否后期有调整。经该人员核实后,确认其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是他填报统计年报时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未进行过调整。经查找后发现,造成差错原因是由于该统计填报人员责任意识不强,填报过程中将数据敲错造成的。

  该单位2015年F103表中应交增值税指标是按照该单位2015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项本年累计数填报的,该填报人员解释说填报时认为统计报表中应交增值税的填报口径与税务报表中的当年应纳税额口径是一致的,经检查人员出示统计制度,告知其统计应交增值税的口径是不包含期初留抵数额的,且应该按照制度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正确计算填报,与税务口径不一致,该填报人员在阅读统计制度中的指标解释后,表示以后一定加强统计报表制度的学习。

  通过该单位提供的2015年收入明细,确认该单位2015年收入中涉及到商品销售的部分是内贸收入和转口贸易,内贸收入缴纳17%和13%的增值税,转口免税,该单位商品销售额的核算口径符合统计制度要求,但该单位2015年E104-1表中商品销售额指标是按照其2015年各月的定报商品销售额累计数填报的,由于各月定报时间紧张,因此有未结完账的情况,因此各月月报数中包含有预估数,并不是该单位当月的实际商品销售额。检查人员告知该单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一定要按照该单位当年实际的商品销售收入乘以相应的增值税率来计算填报商品销售额指标。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造成该企业统计数据填报出现重大差错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其中主要有:一、统计填报人员对于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责任心不强,不够认真负责,导致出现数据录入错误;二、统计报表填报人员填报统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指标时,容易按照会计或者税务口径去理解填报,反映出填报人员未认真学习统计报表制度中相关指标的解释,造成数据填报差错;三、统计报表人员存在认识盲区,认为商品销售额的年报数一定要和各月的定报累计数相等,不知道该差错,只要和统计所专管人员进行沟通解锁,填写相关说明就可以通过平台的审核;四、反映出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未对统计人员填报的报表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复核,存在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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