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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2017-04-20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的规定。

 

  为了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了专门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职责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进行了具体规定。

 

  为了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统计局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独立于地方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直接上报统计调查结果,并负责查处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目前,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个副省级城市、318个市(地、州、盟)以及887个县(市、区、旗)设有派出调查队。

 

  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根据这一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设立专门的独立行使职权的统计机构,不得随意撤并,不能将统计机构作为其它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接受其他部门的领导。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编制和经费有限,本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但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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