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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7-03-22   

  职权编号: C4201600

  职权名称: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电话:88487187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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