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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7-03-22   

  职权编号: C42010000

  职权名称: 对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电话:88487187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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