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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7-03-22   

  职权编号: C4200100

  职权名称: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电话:88487187

附件: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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