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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执法队

2010-07-15   

 

 
主要职责: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统计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参与全市性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重点抽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对局队内各业务科室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对街道(镇)统计所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等。
第一部分 岗位职责
一、队长岗位
(一)岗位职责:
1、负责本局机关执法队伍建设和全面管理工作;
2、负责全队执法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定期进行工作总结;
3、负责协调本局、队的执法检查工作;
4、负责权限范围内文件和相关资料的审批;
5、负责组织立案和处罚案件的审理工作;
6、负责受理拟被处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工作;
7、负责落实有关听证、复议和诉讼工作事项;
8、负责立案、处理、结(销)案呈批文书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
9、负责执法报表、执法信息的审定工作;
10、负责落实市局和区法制办的要求组织进行执法案件自查工作。
(二)工作标准:履行队长岗位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局党组的各项决议在全队落实,带出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检查队伍,推动全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副队长岗位
(一)岗位职责:
1、负责具体安排局、队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并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执法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执法业务培训和执法技能考核工作;
3、负责队内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4、负责组织执法文书修订、案卷自查工作;
5、负责局、队执法案卷的监审工作;
6、负责本局机关执法信息和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核稿及报送工作。
(二)工作标准:履行副队长的岗位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案,并能够肩负起依法监督的工作任务。保障局、队执法检查业务顺利有序的开展;建立健全与执法检查相关的各项制度,使队内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公平公正地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三、执法检查员岗位
(一)岗位职责
1、参加全市集中执法大检查和全区的统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建议合理;确保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制作规范、合法有效、齐全整洁、送达及时;
2、负责对本区举报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汇报调查情况;
3、负责开展统计新领域、新行业的执法检查工作,探索新的执法检查途径及方法,总结和积累执法检查经验;
4、负责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5、负责解决本局、队其他业务科室执法检查工作中的疑难性问题,
6、撰写执法检查工作信息;
(二)工作标准:按照队内统一的执法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四、执法检查员岗位
(一)岗位职责:
1、参加全市集中执法大检查和全区的统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建议合理;确保检查文书使用正确、制作规范、合法有效、齐全整洁、送达及时;
2、负责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
3、负责解决本局、队其他业务科室执法检查工作中一般性的问题,接收、审查其执法检查案卷文书并办理移交;
4、负责本局机关执法报表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5、撰写执法检查工作信息;
(二)工作标准:按照对内统一的执法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案件审理岗位
(一)审理主持人(队长兼)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并主持立案、处理的审理工作;
2、履行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3、在审理记录上签署结论性意见;
4、负责受理拟被处罚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二)审理人员(副队长、有关人员兼)岗位职责
1、参加案件立案、处理的审理工作;
2、依法提出是否予以立案和拟行政处罚的个人意见、依据及理由;
3、对审理记录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名。
六、案件处理岗位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在队长的领导下,履行案件处理岗位工作职责,按照市局统一的执法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案件处理任务和其他各项工作。
1、负责制定案件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合理安排组员工作和任务;
2、负责进行案件处理工作总结,定期向队长汇报案件处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负责全队执法案卷的文书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标准;
4、负责组织队里的案卷自查工作;
5、履行案件承办人员的职责。
(二)案件承办员岗位职责:
履行案件处理岗位工作职责,按照队内统一的执法工作标准和要求,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份内各项任务。
1、负责案件陈述和申辩的记录工作;
2、负责立案案件的后期处理工作,确保立案、告知、处罚、结(销)案程序合法;确保相关法律文书使用正确、制作规范、合法有效、齐全整洁、呈报和送达及时;
3、负责全队执法文书的文号管理、登记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标准;
4、负责全队执法案卷文书的接收、登记、保管和装订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标准;
5、负责全队典型案例分析报告的收、发、及归档工作。
第二部分 主要业务流程
一、执法检查程序及流程
(一)检查准备阶段
1、查询数据库,拟定检查单位名单;
2、制定检查计划;
3、事先通知受查单位,讲明执法检查相关事宜;
4、制作检查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5、文书复核、盖章、登记文号。
(二)实施检查阶段
1、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要求二人以上);
2、送达执法检查通知文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3、进行检查、询问和取证;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文书、询问笔录文书;
4、检查、询问和取证结束后,制作检查基本情况文书、取证资料清单等;
5、文书复核,检查和受查双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署意见及签名;
6、检查终结,检查人员根据检查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检查指标数据无差错的,在基本情况文书上作出检查指标数据无误的说明;
2)检查指标数据差错数额或者差错率较小的,可以依法当场进行责改并在基本情况文书上作出责改的记录;
3)检查指标数据差错数额或者差错率较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依法当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一般程序的,应提出立案处理建议并移交案件审理岗位处理。
(三)案卷移交阶段
1、制作检查终结报告(全部检查案卷);
2、检查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列目成卷;
3、报告、案卷复核;
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进行备案后,填写案卷移交单,移交后期处理岗位;
5、建议立案处理的案卷,填写案卷移交单,移交案卷审理岗位;
6、执法检查工作结束。
二、案件处理程序及流程
(一)审理阶段
1、案卷传阅;
2、进行集体审理并提出审理结论性意见;
3、制作审理记录文书;
4、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
5、审理结束,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1)审理不合格的案卷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退回执法检查岗位进行二次补查补证;
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发回执法检查组并结束检查,填写案卷移交单,移交后期处理岗位;
2)审理不合格的案卷
①决定不立案的,退还原执法检查人员,检查结束,填写案卷移交单,移交后期处理岗位;
②决定立案的,填写案卷移交单,审理记录、案卷文书移交后期处理岗位。
6、案件审理工作结束。
(二)立案阶段
1、制作立案呈批文书;
2、文书复核;
3、报执法队队长审核;
4、报主管局队长审批;
5、登记文号;
6、案件立案工作结束。
(三)告知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文书和送达回证文书;
2、文书复核、盖章、登记文号;
3、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4、行政处罚告知工作结束。
(四)调查阶段
分两种情况进行:
1、拟处罚款金额不超过三万元的案件和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要求听证的案件
1)由执法队受理陈述和申辩;
①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制作陈述和申辩记录文书;
3)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
4)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填写案件移交单,审理记录、立案呈批文书、陈述和申辩记录、案卷文书移送法规科进行复审;
5)案件调查工作结束。
2、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三万元、要求听证的案件
1)由法规科受理并组织听证;
①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不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行为应由被检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制作听证记录文书;
3)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
4)提出听证意见或报告;
5)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三万元的案件,提交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6)填写案件移交单,移交案件材料、听证材料;
7)案件调查工作结束。
(五)决定阶段
1、拟处罚款金额不超过三万元的案件
1)制作案件处理呈批文书;
2)文书复核;
3)报队长审核;
4)报主管局队长审批;
5)登记文号;
6)行政处罚决定工作结束。
2、拟处罚款金额超过三万元的案件
1)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审理委员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2)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文书(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3)记录复核、签署意见、签名(不再进行呈批);
4)填写案件移交单,移交案件材料、听证材料、集体讨论记录;
5)行政处罚决定工作结束。
(六)执行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缴款书五连单和送达回证文书;
2、文书、五联单复核、盖章、登记文号;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缴款书五连单(由送达和受送达双方在送达回证文书上签名);
4、取回缴款书五连单凭证;
5、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工作结束。
(七)结(销)案阶段
1、制作结(销)案呈批文书;
2、文书复核;
3、报队长审核;
4、报主管局队长审批;
5、登记文号;
6、案卷列目成册、归档;
7、案件结(销)案工作结束。
第三部分 层级责任
未按照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标准履行职责,出现未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上级评查案卷不合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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