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和监督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保证依法行政,根据海淀区法制办、市局总队关于制定单位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局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人事教育科、法规科、纪检监察科具体负责本局队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
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对本局队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进行监督;
2.对本局队行政执法人员的选拔、录用、考核、交流等进行监督;
3.对本局队职能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4.对本局队的重大工作决策、总体或专项工作计划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三、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具体方法如下:
1.接受社会监督。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为88487795,由专人负责记录;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进行干部勤政廉政情况考核。
不定期召开座谈会,请有关行业人员参加,征求群众意见和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自律制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四、本局队在实施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违规违纪情况,责令违规违纪者作出检查或调离执法岗位。
2.根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公职等处分。
3.违规违纪者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